昨天上午,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瑩作的關于《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這是該條例第三次在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三審稿在機動車污染防治、京津冀協同防治等方面均做出了一定修改。
機動車環保檢驗、超標檢驗更嚴格
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方面,《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三審稿對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駛的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未檢驗合格的在用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使用者被告知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條例規定,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使用者,被告知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未進行維修繼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責令維修。
新能源機動車充電樁建設寫入三審稿
在《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二審稿的基礎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政府要科學規劃、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推廣新能源機動車,淘汰高污染機動車輛。據此,《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三審稿提出,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規劃,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為推廣綠色能源,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車、環境衛生、郵政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鼓勵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建立京津冀協同防治協調機制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三審稿提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轉移的承接與合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業結構調整和準入標準,統籌考慮與北京、天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的協調。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北京、天津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此外,為積極推進2016年河北省機動車、燃油標準升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三審稿提出,提前執行國家和本省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的排放限值,提升區域內機動車、燃油標準,推動跨區域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監管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