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輸配電成本監管,規范輸配電成本和輸配電價形成,切實履行電價監管職責,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會計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對電網企業的輸配電成本實施監管。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指導各派出機構開展輸配電成本監管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輸配電成本,是指電網企業為輸配電能及提供勞務在輸配環節所發生的各種耗費。 本辦法所稱電網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輸電、配電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實施輸配電成本監管,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和國家財務、稅收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為監管標準。
第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實施輸配電成本監管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下列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核算行為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建立健全輸配電成本核算制度的情況; (二)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與其他業務成本分類核算的情況; (三)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計量、歸集、分配的情況以及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情況; (四)其它有關輸配電成本核算的情況。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下列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支出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支出范圍和標準的情況; (二)電網企業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電網企業各項輸配電成本費用支出合規性的情況,包括材料費、職工薪酬、折舊費、修理費、其他費用以及輸電費和委托運營維護費等; (四)其它有關輸配電成本支出情況。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下列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發生的重大變化和事項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二)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項目的構成內容和金額發生重大變化; (三)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核算采用的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四)電網企業發生的各類投資、籌資、兼并重組和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對輸配電成本產生重大變化。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影響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的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發生的重大內部交易情況,包括購銷業務、提供或接受勞務、資金往來等。 (二)電網企業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情況,包括購銷業務、提供或接受勞務、資金往來等。 (三)電網企業重大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以及對輸供電成本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