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維子公司破產重整被“強裁” 14家債權銀行或損失230億
本報記者 戴建敏 辛繼召 南昌 深圳報道
國內最大的破產重整方案落下帷幕。近日,新余中院采取強裁的方式批準賽維集團旗下三家子公司的破產重整計劃方案。
據重整方案,賽維集團旗下高科技、光伏硅、高科技(新余)三家公司經管理人認定的債權分別達到210億、150億和35億,其中銀行債權合計達271億。國開行涉資73億,建行、招行、農行、民生也都超過30億。
整體測算,3家公司銀行類債權綜合平均清償率為14.75%,這意味著,債權行后續確認的損失或達230億。
三份重整方案均遭強裁
近11個月后,賽維集團三家子公司破產重整落下帷幕,這場目前國內最大的破產重整最終被當地法院以強制裁定批準的方式劃下句號。
10月9月上午,21世紀經濟報道從一位接近賽維破產管理人的人士了解到,“賽維三家公司的重整方案都被法院強裁通過,10月10日,將由法院向債權人、出資人統一送達賽維集團旗下三家子公司的民事裁定書。”
去年11月,江西省新余市中院宣布,賽維集團旗下光伏硅、多晶硅、高科技、高科技(新余)四家公司實施破產重整。破產管理人由新余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立的破產清算組擔任。
除了多晶硅走向破產清算外,其余三家公司重整方案于今年8月正式出爐,但在隨后的兩輪表決中,有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和出資人均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其中一家子公司(高科技)破產重整民事裁定書顯示,雖然普通債權組和有財產擔保債權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普通債權組反對人數僅為36.42%,主要是其債權所占數額大導致不能通過。又由于債務人凈資產為-178億,其嚴重資不抵債,重整計劃對出資人LDK SolarCo.LTD的權益調整為零,不再享有所有者權益,故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
而在21世紀經濟報道此前采訪中,處于普通債權組的金融債權對重整方案中資產評估值縮水、債務清償比例過低、清償方式等多項內容存在異議,也曾在多次債權人會議中向管理人提出。然而最終重整方案僅在細微處作出調整。
新余中院在民事裁定書認為,清算組提交的重整方案普通債權所獲得6.62%的清償比例不低于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得的清償比例;重整投資人對債務人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明重整實清算”
據高科技民事裁決書顯示,如果破產清算,對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調整后,可供分配的資產總額為40.29億,在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優先債權后,普通債權清償率僅為6.62%。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前獲得的數據,14家債權銀行共計債權達271.22億,其中,國開行最多,達72.56億;建行、農行、招行和民生銀行持有債權均在30億以上,分別為47.29億、34.98億、36.24億和32.16億;中行持有債權達18.71億。
根據重整方案,光伏硅普通債權清償率約為11.5%,高科技為6.6%,高科技(新余)為3.4%,以上3家公司的銀行債權分別為77億、165億和28.3億。
整體測算,3家公司銀行類債權綜合平均清償率為14.75%,這意味著,債權行后續確認的損失或達230億。
在債權銀行看來,賽維債權清償比例較以往光伏行業企業重整清償比例大幅減少,從結果上來看,賽維重整過程實際就是“明重整實清算”。
一位股份行資產負債部門人士表示,法院已經判了,銀行會直接計資產減值損失,用當期利潤填補。商業銀行已經預計該項債權損失的情況下,會提前計提撥備,可以處理相對平滑一些。
破產強裁制度待改善
南卓承律師事務所李忠文律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裁定意味著賽維破產重整程序的終止,債權人就算對重整方案不接受也沒有復議權,接下來只能進行重整執行階段。
據了解,強裁即在滿足一定法律規定條件下不顧重整計劃的異議當事人提出的反對意見,強制批準重整計劃。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王佐發表示,我國新破產法實施以來,出現了許多強裁案件。尤其是最近一兩年,在去產能、調結構和處置僵尸企業的背景下,甚至出現了作為僵尸企業的債務人通過申請重整,強裁債權人,保留資產和營業的趨勢。
王佐發認為,我國破產重整實踐中對債權人進行強裁之所以比較普遍和隨意,是因為強裁的門檻低,操作起來方便。
李忠文律師則認為,“目前,管理人在重整案件中自由裁量權限過大,同時缺少第三方約束,也是重整案件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主要原因。”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榮榮律師介紹,“實際上,我們在一些最高法院法官參與的論壇中,也多次了解到,目前關于破產法司法解釋已經報審到第8、第9稿,其中便包括對管理人制度、強裁制度進一步完善。但現在只出了二三個司法解釋。其他司法解釋還在審議過程中,國內的破產制度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此外,崔榮榮也表示,“破產重整的強裁沒有復議權,債權人對強裁結果不能上訴。不過如果在充分證據顯示管理人并未執行管理人義務,資產評估嚴重低于實際,清償比例低于破產清算比例等情況,債權人也可以對管理人提起訴訟。然而實際上,目前破產制度中,管理人并沒有披露重整資產的義務,因此,債權人也很難向管理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