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思誼
在2016年的最后一個工作日,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終于進行了正式公布。
12月30日,中國財政部官方網站公布了《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進行調整、落實了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并確立了懲罰機制。
該通知由中國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發改委于12月29日正式發布。其目的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在調整推廣應用補貼政策方面,提高了推薦車型目錄門檻并要求進行動態調整。提高整車續航里程的門檻要求;一年內仍沒有實際銷售的車型,取消《目錄》資格;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
同時,在保持2016-2020年補貼政策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設置中央和地方補貼上限,其中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例如,以純電動乘用車為例,新調整的財政補貼顯示,續航里程≥250km的純電動乘用車,國家補貼為4.4萬元。如果根據50%的比例計算,可獲得的國家和地方補貼總共為8.8萬元,但2016年時該補貼金額為11萬元。除此之外,還改變了補貼資金的撥付方式。
在落實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方面,確定了新能源汽車推廣的三級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是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是實施配套政策、組織推廣工作的責任主體,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強推廣應用監督檢查。
在懲罰機制方面,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存在企業騙補行為的地區都給予相應程度的處罰。
根據四部委的規定,該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