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4年,我國中小企業再次收獲來自立法層面的“禮包”。
2017年9月1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新促進法)正式頒布,并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據了解,新促進法是在2003年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進行修訂。
在我國,廣大中小企業集中在傳統產業,處于產業鏈的中低端,轉方式、調結構任務十分艱巨。同時,受到近年來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影響,中小企業普遍面臨勞動力成本上升、原材料價格上漲、融資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問題,生存與發展的壓力不斷加大。因此,原法實施10余年來在一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本次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的主要目的是,立足當前我國中小企業實際情況,在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扶持、市場開拓、權益保護等方面增加規定相應的具體措施,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著力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負擔重、融資難等突出問題,回應中小企業訴求和呼聲,讓中小企業有獲得感,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局長馬向暉指出,新促進法在法律框架上將現行法律由7章擴展為10章,由45條增加為61條。與之前的法律相比,新促進法變動較大、亮點不少,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貫徹落實責任主體;二是進一步規范了財稅支持的相關政策;三是進一步完善了融資促進的相關舉措;四是更加重視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五是強化了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職能。此外,新促進法對創業創新、市場開拓、服務措施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補充和修改。
部分稅收優惠規定上升為法律
有分析人士表示,新促進法的一大變化是將原第二章“資金支持”拆分為“財稅支持”和“融資促進”兩章,以進一步增強這方面的支持導向和內容。
在財稅支持方面,新促進法將部分稅收優惠規定上升為法律,如“國家實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值得關注的是,“簡化稅收征管程序”首次寫入修訂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
同時,新促進法規定,“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有專家表示,將稅收優惠政策寫入法律,此舉無疑是給企業吃下顆“定心丸”,穩定了中小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延續的預期。
據了解,今年國務院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受益對象從此前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30萬元提至50萬,施行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對于免稅年限問題,郭林茂坦承,“要完完全全達到中小企業那種迫切希望還不一定能夠完全滿足,這一點我只是說我們是中國特色的法治建設,中國特色的法律一定要照顧中國的實際情況。所以比如大家都希望為一些小型、微型企業,特別是微型企業免稅多少年,這是我們的財政很難做到的。”
破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眾所周知,融資難、融資貴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為此,馬向暉表示,新促進法將“融資促進”單設一章,體現了對促進中小企業融資工作的重視程度。該章從宏觀調控、金融監管、普惠金融、融資方式等層面多措并舉,全方位優化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在宏觀調控層面,明確提出“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在金融監管層面,進一步提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層面,明確了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在融資方式層面,提出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進一步明確提出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此外,新促進法在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風險補償和征信評級等方面也做出相關規定。
有專家表示,小微企業貸款數量多、行業廣,比貸款單一集中在大企業有一定分散風險的優勢。從風險定價的規律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水平比大企業高一些,不良貸款的水平自然也可以相應地高一些。因此,新促進法所規定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此舉將加快破解中小企業資金困境,提高中小企業的發展速度,進而激發整體經濟活力。
增設“權益保護”專章
中小企業理應依法經營,遵守法律法規;同樣,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也理應受到保護。
近年來,社會各界關于營造公平市場秩序、增強中小企業權益保護的呼聲和要求一直很高。
為此,新促進法增設“權益保護”專章,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設立拖欠貨款解決條款,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此外,新促進法還將規范涉企收費、現場檢查等行為的相關政策上升為法律。
新促進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對中小企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接受指定服務;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有分析稱,涉企收費透明化,將可斬斷伸向企業的黑手,為企業發展減負前行。
馬向暉表示,為了加強法律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新促進法增設了“監督檢查”專章。
郭林茂稱,“讓中小企業促進的措施能具體地盡量具體,把黨中央的政策、國務院的具體措施、地方成功的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落實的盡量落實,同時加大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處罰。”
專家表示,隨著新促進法的深入貫徹落實,法律修訂的“紅利”不斷釋放,將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不斷培育新增量、新動能,實現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