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近來,以借貸為名實施犯罪的“套路貸”案件呈高發(fā)態(tài)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可以說,“套路貸”不是“貸”,而是犯罪。
要看清“套路貸”的本質(zhì)
顧名思義,“套路貸”不是為了貸款,而是為了套路。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xiàn)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jù)”“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有小店主為了生意上周轉資金,僅僅3萬元的借款,短短一年竟?jié)L成了800萬元;有大學生沒經(jīng)受住時尚消費的誘惑,結果幾千塊錢的“校園貸”卻可能搭上家里的一套房。滾雪球的壓力,不僅讓被套路的人不能自拔,而且會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危害巨大。【詳細】
“套路貸”披著民間借貸外衣,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則是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并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從法律后果上分析,“套路貸”本質(zhì)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借貸中的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xiàn)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nèi)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詳細】
個別司法判決不能被綁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具體包括“兩限三區(qū)”:一區(qū)為超過36%部分不保護;二區(qū)為超過24%至36%部分類推自然債務,給了就不能主張返還,沒給的也不能主張要;三區(qū)為24%以下部分,屬于合法利息,應當保護。“套路貸”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打著“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幌子,以便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詳細】
個別司法判決被“套路貸”所綁架,正是被鉆了民刑交叉時司法脫節(jié)的空子。一段時間以來,“套路貸”經(jīng)過精心偽裝,一方面使其被視為普通民事糾紛,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蹺;另一方面,則更是利用難以調(diào)查背后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據(jù)表面證據(jù)處理。加之對于此類新型犯罪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經(jīng)常容易混淆,也讓游走在灰色地帶的“套路貸”一度猖獗。【詳細】
解決廣大投資者合理訴求
除了出臺相關法律進行專門釋法,從法律上明確“套路貸”的非法性質(zhì),還要加強宣傳,將“套路貸”的特征告知公眾,鼓勵受害者積極舉報、維權,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讓實施“套路貸”者無處遁形。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金融案件辦案力度,嚴厲懲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網(wǎng)絡傳銷、高利轉貸以及“校園貸”“套路貸”,從嚴懲治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的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財產(chǎn)安全。【詳細】
相關部門要依法打擊網(wǎng)貸機構轉移資金、跑路等惡性退出行為,引導問題機構良性退出,全力做好追贓挽損,回應和解決廣大投資者合理訴求。作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zhàn)的重要戰(zhàn)役,網(wǎng)貸風險專項整治也是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詳細】
微言大義:
@葉青:“套路貸”的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著急用錢又無法從正規(guī)金融機構貸款的境況,通過一步步設套,最終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財產(chǎn),本質(zhì)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阿七:都叫套路貸了,肯定有套路啊。
@abc:“套路貸”屬于知法犯法,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所不能容忍的。
@天天向上:“套路貸”絕不是什么民間借貸、普惠金融。
@走天涯:說到底還是那句話,投資有風險,決策當謹慎。
編后語:
最高法對“套路貸”做出明確判斷,正視了基層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當然,鏟除“套路貸”并非只是司法機關的單打獨斗。只有統(tǒng)籌好相關部門的協(xié)同打擊機制,同時繼續(xù)破解“融資難、融資貴”,才能最大程度壓縮“套路貸”這一違法犯罪的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