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賈政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等6部門印發《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范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障住房租賃各方特別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其中《意見》第七條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規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這也意味著,未來,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有望依法改造為租賃住房。這無疑又是住房租賃市場的一則利好消息。
轉租住房超10間須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意見》規定,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范圍應當注明“房地產經紀”,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經營范圍應當注明“住房租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協作,及時通過相關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共享登記注冊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業務前,應當向所在直轄市、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住房租賃企業開展業務前,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
同時,根據《意見》,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已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實名并注明所在機構及門店信息,并應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托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上撤銷。
網絡信息平臺同樣需要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對機構及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對機構身份和人員真實從業信息進行核驗,不得允許不具備發布主體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機構及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對房屋權利人自行發布房源信息的,應對發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實性進行核驗。對發布10套(間)以上轉租房源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核實發布主體經營資格。網絡信息平臺要加快實現對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時撤銷超過30個工作日未維護的房源信息。
經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成交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即時辦理網簽備案。網簽備案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臺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應當加快制定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提供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數據接口,推進與相關企業業務系統聯網,實現住房租賃合同即時網簽備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實行明碼標價。收費前應當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出租差價,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約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改造閑置廠房須符合建筑、消防要求
《意見》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閑置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規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當編制房屋使用說明書,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電、燃氣等使用事項。住房租賃企業對出租房屋進行改造或者裝修的,應當取得產權人書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設備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裝修后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需求旺盛城市明年底前應建成住房租賃平臺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其他租賃需求旺盛的城市應當于2020年底前建設完成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平臺應當具備機構備案和開業報告、房源核驗、信息發布、網簽備案等功能。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和租賃房源數據庫,加強市場監測。逐步實現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與綜合治理等系統對接。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要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對租賃糾紛承擔首要調處職責。相關行業組織要積極受理住房租賃投訴,引導當事人妥善化解糾紛。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并加強與12345市長熱線協同,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各地要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的范圍,實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發揮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化解租賃矛盾糾紛。
6部門強調,各地要以《意見》出臺為契機,把“當下改”和“長久立”結合起來,堅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銀保監、網信等部門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加大監管力度,持續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不斷優化住房租賃市場環境,讓群眾租房更安心。